股东会
董事会
审计委员会
公司章程

股东会职权

(一) 选举和更换董事,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;

(二)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;

(三)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

(四)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;

(五)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;

(六) 对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;

(七) 修改本章程;

(八) 对公司聘用、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;

(九)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;

(十)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、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;

(十一)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;

(十二)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;

(十三) 审议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。  

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。对股东会负责。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,其中三名独立董事,一名职工董事,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、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。

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 召集股东会,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;

(二)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;

(三)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

(四)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

(五)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、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;

(六)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、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、分立、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;

(七)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,决定公司对外投资、收购出售资产、资产抵押、对外担保事项、委托理财、关联交易、贷款融资、对外捐赠等事项;

(八)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;

(九)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,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;根据总经理的提名,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,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;

(十)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

(十一)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;

(十二)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;

(十三)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;

(十四)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;

(十五) 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公司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,独立董事过半数,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。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,并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。

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,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;

(二)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,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;

(三)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;

(四)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,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;

(五)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;

(六) 检查公司财务;

(七) 对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;

(八) 当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,要求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;

(九)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,在董事会不履行《公司法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;

(十)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;

(十一) 根据《公司法》的规定,对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;

(十二)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,费用由公司承担;

(十三)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;

(十四) 负责法律法规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,并行使《公司法》规定的监事会的其他职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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